(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县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和产业、体育事业和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活动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沽源当地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推进全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办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沽源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资源调查、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组织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和开发工作。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及新媒体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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