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天是 | 手机版 | 无障碍浏览

关于印发《沽源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沽政字〔2022〕27号  发布时间:2022-04-19  发布机构:政府办字体:[  ]


 

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沽源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沽源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沽源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张家口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张住建字〔2011〕266号)及沽源县《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沽政函〔2011〕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为做好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平定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伤残军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烈士(参战)遗属。

二、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家庭为单位,必须是无房户,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20186月30日前登记的平定堡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3.本次优先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2022年季度享受低保情况为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186月30日以后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高档轿车(标准:价值5万元以上);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税务登记(标准: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只缴纳未领取社保或社保领取金累1800元/月以下;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9.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10.申请家庭必须有一位固定联系人,联系人是在县城长期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一、二级残疾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20196月30日前登记的平定堡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三)伤残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部队颁发的残疾证书或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沽源县乡镇非农业户口;

3.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申请人具有沽源县户籍;

3.申请人就业时间1—5年;

4.申请人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

5.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沽源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六)烈士遗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为沽源县籍烈士(参战)遗属且为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 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三、申报审核程序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严格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轮候等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个人)收入证明;

4.租赁他人住房的提供租赁房屋协议书及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5.申请人部队残疾证明(伤残军人提供);

6.用人单位与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的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以上资料缺一项即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和公示

1.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答复,并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2.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汇总后,分别送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征收办等部门,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档审核。

3.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各部门核查结果汇总后,报县审计局运用数据平台进行市级相关信息审核。

4.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市级信息核查结果汇总后,会同民政局、街道办等部门利用10—15个工作日对审核以后的家庭,按居委会分组进行入户核查,通过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取证。对不符合条件家庭,要告知申请人理由,取消其年度申请资格。同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如下材料:家庭成员残疾、大病、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况证明。

5.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沽源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排序评分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沽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6.经审核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县住建局一楼橱窗进行公示同时通过县电视台在电视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协同相关单位进行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对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名单汇总,报沽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最终确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三)申请人准入原则

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分配家庭户数。其中平定堡镇非农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等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确定配租及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及选房顺序。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平定堡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剩余后保障平定堡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最终确定的申请人,向其核发《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

(四)准入与租金标准

1.平定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准入与租金标准。领到《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同时提供担保书一份(担保人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具有固定收入),并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在签订《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需预交一年房租、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租金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收取。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与租金标准。领到《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抽号选房。同时签订《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年,需预交两年房租、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方可领取房屋钥匙。租金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收取。

(五)退出管理

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动态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满一年后,由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城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其收入、住房及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在年度审核中确认承租家庭住房、经济状况等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填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年度审核表》,并办理续租手续;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1.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3.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4.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5.损坏、破坏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按时交纳取暖费、物业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必须按照通知及合同约定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退出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排序评分标准

按照《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排序评分标准》(张住房〔2009〕51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因素作为量化基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评分。凡列入保障名单的家庭,按下列情况逐项加分。

(一)孤老病残等群体加分

1.家庭成员残疾情况加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最高计35分、残疾二级最高计30分、残疾三级最高计25分、残疾四级最高计20分;部队残疾1-3级加40分、4-6级加35分、7-10级加30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加分。残疾等级以残联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查验原件且留存复印件)。

残疾一级:肢体35分(下肢体35分、上肢体30分)、视力25分、智力、听力20分;

残疾二级:肢体30分(下肢体30分、上肢体25分)、视力20分、智力、听力15分;

残疾三级:肢体25分(下肢体25分、上肢体20分)、视力15分、智力、听力10分;

残疾四级:肢体20分(下肢体20分、上肢体15分)、视力10分、智力、听力5分。

2.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加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加2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重大疾病的,累计加分。

重大疾病是指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印发的《张家口市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张民字〔2009〕2号)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诊断检查的缴费凭证及病历等有效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特困供养人员加分。申请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加30分。

(二)家庭结构加分

1.丧偶的单亲家庭加15分。丧偶证明以火化证或其他有关证明为准。

2.一直无配偶的单亲家庭加5分。19726月30日以前出生且具有劳动能力。

3.离异的单亲家庭加5分。离异时间在20176月30日以前。

(三)家庭人口年龄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19726月30日前,19626月30日后出生)的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年满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19626月30日前,19526月30日后出生)的加10分;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年满70周岁以上(19526月30日前出生)的加15分。有多人符合条件的,累计加分。

(四)家庭享受低保人数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的加10分,有多人享受低保的,累计加分(以民政部门第季度保障人数为准)。

(五)家庭成员为平定堡镇非农业户口加分(此项无累计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名成员在平定堡镇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期满20年及以上(指20026月30日前登记)的,加15分。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满5年(指20176月30日前登记)的加10分。

(六)其他加分情形

1.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加10分。

2.申请人为烈士遗属的加25分。

(七)排序原则

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申请人残疾等级、年龄大小进行排序。

五、申请家庭有房户、无房户认定标准

1.有房户: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且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视为有房户;借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如果是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视为有房户。

2.无房户:无住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视为无房户。

六、其他规定

申请人家庭虽符合申请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本次分房范围。

1.申请人夫妻双方,一方享受低保但其配偶是国家行政、企事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有固定收入的;

2.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经调查属购买他人住房但未变更产权人并经调查核实的;

3.申请人是19876月30日以后出生的(残疾、大病患者除外);

4.申请人原有住房已经拆迁(2016年1月1日以后拆迁)并已补偿安置的或者正在实施拆迁并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说明

1.本方案中在表示数量上下限时,“以前、以上、以前”含本数;“以后、以下、以后”不含本数。

2.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