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背景:
为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进一步延长我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全面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提出该政策意见。
内容概览:
第一条 对新引进并落户沽源县的预制菜项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如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且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如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且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7‰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如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且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8‰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对分期实施的投资项目,单期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但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投资的项目,以项目完成最后投资的实际到位额计算,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其中一条执行(三条中只能适用一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对租用工业地产且生产经营正常,实际投资到位额达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档次的,按所达到最高档次的条款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沽源县投产达效并依法纳税的预制菜企业,达到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最多可奖励六年。
1.对新引进且如期建成投产的预制菜加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年度起,按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60%的奖励。
2.开展预制菜企业税费直通车行动,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第七条 优先保障预制菜加工业用地新增年度计划指标需求,年度计划指标无法满足用地需求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给予补充支持。
第八条 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优先用于预制菜加工业发展。
第九条 为保障落地企业原材料供应和质量,对有需求种植基地的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包含1亿元)—2亿元(包含2亿元)、2亿元—3亿元(包含3亿元)、3亿元—4亿元(包含4亿元)、4亿元—5亿元(包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由经开区下属国有公司分别对应协调高标准种植基地2000亩、3000亩、5000亩、8000亩、10000亩,最高不超过20000亩,租金按市场价格计算,基地租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条 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预制菜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出台新产品,通过降息让利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发展。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预制菜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引进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区财政对项目贷款贴息1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对沽源县招商引资人(包括自然人、招商机构和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含公职人员)实行奖励。对于引进预制菜加工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1.5‰、2‰、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自本优惠政策发布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每年给予企业6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博士学历并在规模化以上企业或团队发挥管理、技术领军人物作用),全职引进后,分批次实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为各类人才提供顺心的创业环境、安心的工作环境、舒心的生活环境,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十三条 在沽源设立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科技成果且达到终试阶段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分三年,按每年10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每年50万元奖励)。在沽源设立省级上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分三年,按4:3:3比例奖励)和6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每年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增的预制菜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引进沽源县的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预制菜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高优惠额度,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资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预制菜加工企业,优先安排县整合资金支持,并按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于具备申请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将奖励申请报送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联合审计、财政、统计、税务、经开区等单位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审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参考性文件,如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新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立项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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