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政字〔2025〕44号
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相关部门:
《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沽源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优化完善开发区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人员薪酬待遇制度的意见》(冀编办发〔2022〕13号)《关于统筹推进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张人社字〔2024〕7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任的工作人员、高层次引进人才等。
第三条 开发区党工委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挂钩,与财政可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聘任岗位设置
第四条 经开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含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设置三级至六级业务主办;经开区现有班子成员参照二、三级业务主办。现有人员比照现任职务职级聘任业务主办详情如下:二级主办(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三级主办(副书记、副主任);四级主办(内设机构负责人);五级主办(内设机构副职、内设机构职员);六级主办(内设机构职员)。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五条 管委会聘任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可上可下,一般不超过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岗位绩效工资由底薪和年终绩效组成,其中底薪包括档案工资和聘任岗位工资。
第六条 档案工资为聘任人员现行档案工资,继续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调整,动态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月发放,新增其他类补助按政策发放。职工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以个人档案工资为标准按规定扣缴。
第七条 聘任岗位工资主要根据业务主办岗位设置确定,对应一级到六级业务主办分别为每月: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体现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职责大小、难易程度、劳动强度等,与原档案工资、职务职级、专业技术等级等均不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备案的聘任人员名单及岗位工资级别按月发放。
第八条 年终绩效以省对开发区考核结果为主进行核算确定并发放。如省级不开展专项考核,年终绩效考核纳入县级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发放。列为“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5%,年终绩效工资上浮30%;列为“合格”等次,年终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列为“基本合格”等次,年终绩效工资扣减50%;列为“不合格”等次,年终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绩效工资测算表
单位:万元/年
考核等次 | 一级主办 | 二级主办 | 三级主办 | 四级主办 | 五级主办 | 六级主办 |
优秀 | 3.12 | 2.86 | 2.6 | 2.34 | 1.95 | 1.95 |
合格 | 2.4 | 2.2 | 2 | 1.8 | 1.5 | 1.5 |
基本合格 | 1.2 | 1.1 | 1 | 0.9 | 0.75 | 0.75 |
不合格 | 0 | 0 | 0 | 0 | 0 | 0 |
第九条 管委会班子成员参照二、三级业务主办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因机构比例限制未能聘用到业务主办的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2号)转聘管理岗位有关规定对照相应业务主办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章 特殊人才激励
第十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可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管委会提请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两年,期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经开区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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