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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1  发布机构:政府办字体:[大 中 小]

沽源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推进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民生,实现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应保尽保。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第1号修正)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对象

低保户、一、二级残疾、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及特困供养人员为申报对象。

二、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要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且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低保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2025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县城城区派出所辖区内户籍;

3.申请人必须是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家庭(以民政部门本年度第二、三季度享保情况为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23年6月30日以后没有以出售、赠予等形式将自有住房转移他人;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轿车信息(标准:5万元以上);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标准:5万元以上);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缴纳未领取或家庭人均领取社保在1200元/月以下;

8.申请人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9.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

10.申请家庭必须有一名固定联系人,联系人是在县城长期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一、二级残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或相关证明;

2.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低保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第1、2、4、5、6、7、8、9、10项)。

(三)伤残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或相关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沽源县户籍;

3.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低保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第1、4、5、6、7、8、9、10项)。

(四)烈士遗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烈士遗属且为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或相关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沽源县户籍;

3.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低保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第1、4、5、6、7、8、9、10项)。

三、申报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严格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轮候等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方法

申请人可利用登录手机“冀时办”APP上传资料进行线上申请,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街道办(社区)受理,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初审。经社区初审后,初审意见将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统一上报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住房保障办);申请人也可直接前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住房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个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执一、二级残疾证(一、二级残疾人提供);

5.申请人执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提供);

6.申请人执烈士遗属证(烈士遗属提供);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缺一即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和公示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分别送达至县自规、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住房、户籍、车辆、工商、税务、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审联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还相关申请材料。

2.住房保障办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汇总后,将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大数据平台开展相关数据比对工作。

3.县住建部门将根据线上线下审核的信息结果,联合公安、民政、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在7-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通过邻里访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审核信息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不予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将核实残疾、大病、特困供养等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

4.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依据《沽源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中的“排序评分标准”开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现场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经审核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名单,将通过融媒体等信息传播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在县住建局一楼大厅橱窗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举报申请人家庭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建部门将联合相关单位进行查证。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将其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由县住建部门将汇总名单报送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最终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

6.申请人家庭应如实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瞒报或伪造相关证明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将其纳入住房保障“失信人员”名单。

(三)准入原则

低保户、一、二级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及特困供养人员均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配租及选房次序。对最终确定的申请人,由县住建部门向其核发《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

(四)准入租金

1.低保户、一、二级残疾、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及特困供养人员准入与租金标准。申请对象持有《沽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担保书(担保人指:我县行政事业及国企单位正式入职的干部、职工,具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请按时前往指定地点参与选房。选房完成后,签订为期一年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之后方可录入智能锁信息办理入住。租金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家庭,其租金实行梯度保障政策。

2.对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员”的租金收取规定如下:已保障家庭人员因离异、分户等原因需承租公租房的,按人均1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面积,以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的住房面积均按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多人承租时最高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

(五)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公租房保障满一年后,由县级核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营单位,联合公安、法院、自规、民政、市场监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对其收入、住房及家庭状况等信息开展年度审核。在年度审核中确认承租家庭的住房、家庭状况等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签订为期一年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续租手续;若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梯度保障政策收取。

1.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要求腾退所承租公租房的决定,终止并收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1)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以煤气、水、电费、采暖、智能锁等使用记录查证);

(3)连续三个月未交纳租金,或累计未交纳租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4)转租、转借、出售保障性住房行为的;

(5)不按管理要求使用智能指纹锁,擅自拆装、更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损坏、破坏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不服从小区管理,故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的;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形。

2.经营单位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县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向不符合准入条件家庭出租的;

(2)随意调整租金标准的;

(3)改变房屋用途的;

(4)合约期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5)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排序评分标准

按照《张家口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排序评分标准》(张住房〔2009〕51号)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经济收入、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因素作为量化基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评分。凡列入保障名单的家庭,按下列情况逐项加分。

(一)孤老病残等群体加分项

1.家庭成员残疾情况加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一级残疾最高计35分、二级残疾最高计30分、三级残疾最高计25分、四级残疾最高计20分。其中:一级残疾:肢体35分(下肢体35分、上肢体30分)、视力25分、智力、听力20分;二级残疾:肢体30分(下肢体30分、上肢体25分)、视力20分、智力、听力15分;三级残疾:肢体25分(下肢体25分、上肢体20分)、视力15分、智力、听力10分;四级残疾:肢体20分(下肢体20分、上肢体15分)、视力10分、智力、听力5分。部队伤残:1—3级加40分、4—6级加35分、7—10级加30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可累计加分。残疾等级以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2.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加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张家口市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张民字〔2009〕2号)文件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加2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重大疾病的,可累计加分。

3.特困供养人员加分。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供养证加35分。

(二)家庭结构加分项

1.丧偶的单亲家庭加15分。丧偶证明以火化证或其他有关证明为准。

2.197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且具有劳动能力且无配偶的单身家庭加10分。

3.2021年6月30日以前离异的单亲家庭加5分。

(三)家庭人口年龄加分项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前,1966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加5分;有一名年满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1966年6月30日前,1956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加10分;有一名年满70周岁以上(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加15分。有多人符合城区派出所辖区内户籍的,可累计加分。

(四)家庭享受低保人数加分项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家庭成员享受低保的加10分,有多人享受低保的,可累计加分(以民政部门本年度第二、三季度享保人数为准)。

(五)其他加分情形

1.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加10分。

2.申请人为烈士遗属加35分。

(六)排序原则

得分相同的家庭,将按照申请人家庭的残疾等级与程度、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排序。

五、申请家庭有房户、无房户认定标准

1.有房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人均使用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总使用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有房户。

2.无房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或虽有登记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但人均使用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使用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视为无房户。

六、其他规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符合申请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本次分房范围。

1.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一方享受低保待遇,但其配偶为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且有固定财政收入的;

2.申请人必须是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

3.申请人持有大病诊断证明及病历、残疾人证必须是2008年6月30日前出生的(须指定监护人)。

七、说明

1.本方案中在表示数量上下限时,“以前、以上、及以上、前”含本数;“以后、以下、后”不含本数。

2.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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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打开手机应用商城,下载“冀时办”APP软件;

第二步,进入“冀时办”APP登录后进行实名认证。填写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后进行人脸识别,完成实名认证;

第三步,在“冀时办”首页左上角选择所在城市(选择到市级即可),并进入“住建”模块。

1.进入公租房系统。

2.点击保障申请审核后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

3.可在进度查询查看办理进度,如果有填写错误的内容可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后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