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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6-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  ]

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沽源县2022年成品油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县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特制订《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2022年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本级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县成品油质量监管和监督抽查工作实际制定。

一、抽样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取样按照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中的加油机(油枪)取样方式进行取样。抽取至少2L的成品油样品,平均分成2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前需用部分所抽样品对抽样容器及样品容器进行润洗,并有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进行确认。

(二)样品处置。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样品应采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加盖公章的封条要封在包装物有效部位,并采取防拆封措施,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字确认,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

(三)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并对抽样场所、储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注明“以上信息已经我单位确认,对抽样无异议”,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二、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产品及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车用柴油

GB 19147-2016

硫含量

SH/T 0689

闪点

GB/T 261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SH/T 0604

凝点

GB/T 510

冷滤点

NB/SH/T 0248

铜片腐蚀

GB/T 5096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1-2017

硫含量

SH/T 0689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SH/T 0604

乙醇含量

NB/SH/T 0663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NB/SH/T 0663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铜片腐蚀

GB/T 5096

三、判定规则

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的成品油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成品油不合格。

四、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由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本《实施细则》由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