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天是 | 手机版 | 无障碍浏览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12-12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字体:[  ]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沽城综罚决202411-2

 

当事人: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FX*****

法定代表人***

根据沽源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沽源县闪电河乡王老大营子村月牙栖居民宿项目中承监理有限公司、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的函 ,本机关于20241113日对你(单位)沽源县闪电河乡王老大营子村月牙栖居民宿项目中承监理有限公司、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沽源县闪电河乡王老大营子村月牙栖居民宿项目中承监理有限公司、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问题情况,根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预警分析系统提示的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显示:中承监理有限公司与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同标段文件码雷同情况即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借用其他投标人标书修改上传异常,同标段下载IP雷同情况即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采用同一网络环境或邻近网络环境下载招标文件异常。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预警分析系统提示的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205301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中标项目金额:749000千分之64495(大写:肆仟肆佰玖拾伍)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沽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489020122000036596)缴纳,收款人账户名称:沽源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沽源县司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190008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