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盈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为县城区域内65元/平方米,建制镇3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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