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关于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擅自开展导游服务典型案例公示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严厉打击无证导游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现将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开展导游活动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5月,沽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沽源县某小区外待出发旅行团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朱某某现场为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其出示导游证,朱某某无法提供有效导游证件,县文旅局依法立案查办。
二、违法认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导游服务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擅自开展导游业务,属于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朱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导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存在较大旅游服务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提醒
在此郑重提醒全县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及广大游客:
旅游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合法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证从事导游、领队等旅游服务工作。
各旅行社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用工及出团管理,严禁聘用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从源头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广大游客参团旅游时,主动查验导游从业证件、旅行社资质及相关旅游合同,自觉抵制无证导游、“黑导游”,如发现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文旅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旅游环境。
投诉电话:0313-5823253 5811333
沽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
2026年6月17日

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