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有关要求,按照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张家口市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清单>和<张家口市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的通知》(张审改字〔2020〕1号)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沽源县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清单》和《沽源县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附件1指导清单中,第一类、第二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乡镇(街道)直接行使、审核转报的职权,各乡镇(街道)应全部依法实施。
二、附件1指导清单中,第三类是根据 "放管服" 改革要求可以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可通过委托形式赋予乡镇(街道)行使。
三、附件1指导清单中,第四类是由县级部门将受理环节延伸到乡镇(街道)或进驻各乡镇(街道)受理、办理的事项,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延伸受理或进驻办理形式。
四、附件2指导清单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服务的事权,各乡镇(街道)应全部依法实施。
五、向乡镇(街道)确权赋权后,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赋权事项实施情况,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附件:1.沽源县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2.沽源县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沽源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沽源县市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一、乡镇和街道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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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准入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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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建设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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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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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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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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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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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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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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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健康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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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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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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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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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生保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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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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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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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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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乡建设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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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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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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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涉军事务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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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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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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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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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卫生健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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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普通高效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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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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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生保障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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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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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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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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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七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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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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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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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七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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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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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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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场准入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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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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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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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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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城乡建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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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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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民生保障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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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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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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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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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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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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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民生保障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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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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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卫生健康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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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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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涉军事务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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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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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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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三属"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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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沽源县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涉军服务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2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
3 |
卫生健康 |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4 |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单发放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5 |
民生保障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6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和就业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
7 |
异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养老协助认证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
8 |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
9 |
城乡低保户年检信息收集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10 |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11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12 |
特色产品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13 |
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服务登记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14 |
地力补贴发放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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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棉花补贴发放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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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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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网上店铺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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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出具捐赠凭证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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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文化志愿者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0 |
法律援助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1 |
人民调解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2 |
救灾捐款物代收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3 |
流动人口服务(委托)办理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4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街道,社区 |
|
|
25 |
宣传咨询 |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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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7 |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
28 |
招工信息发布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29 |
求职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30 |
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31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32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33 |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
34 |
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