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1号(总第1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1〕9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要求的督办函》(冀环监二办函〔2021〕8号)文件要求,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秋冬季大气环境的影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放时段及范围
禁放时段:全年禁止燃放。
禁放范围:沽源县全县区域范围内。
二、部门职责
(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禁放工作。对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以及群众举报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私自燃放、违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检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严肃处理。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下属企业烟花爆竹公司的宣传与监管工作,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七)各乡镇、街道办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在本辖区和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严格管控措施,确保禁放禁燃政策落实。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力度,对禁止燃放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及未及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禁放烟花
爆竹的公告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件:
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禁放
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1号(总第1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1〕9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要求的督办函》(冀环监二办函〔2021〕8号)文件要求,将我县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段
禁放范围:沽源县全县区域范围内
禁放时段:全年禁止燃放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禁放工作。对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以及群众举报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私自燃放、私自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检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销售、存储、燃放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有违反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严肃处理。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下属企业烟花爆竹公司的宣传与监管工作,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七)各乡镇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采取重点管控措施,确保禁放禁燃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各乡镇确保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稳定,不发生“爆表”事件,杜绝各乡镇空气质量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三、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相关文件政策解读:http://www.zjkgy.gov.cn/xxgk/content/content_xxgk.jsp?contentId=36915&___sys_cms_preview___=a5c38e7e5d495da6e649454d19f21886ac52118f257de7c2343c3d340de7c2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