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权利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 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
1 | 水务局 | 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3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5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开展河道采砂执法检查。 3.负责河道采砂后河道整治的监督管理,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 1.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
2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发改、交通、水利、能源、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1.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法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职责,造成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3 | 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 1.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闸涵、灌排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事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 |
4 | 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管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沽源县机构改革方案》 5.《沽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1.负责《沽源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和《沽源县水利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 2.组织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和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突发事件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 1.未开展相应监测预警工作的。 2.未按规定完成防御洪水和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3.未承担突发事件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的。 4.未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的。 5.未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的。 |